|
关于评定全国预拌砂浆生产
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
中散协〔2009〕11号
关于评定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
和“示范企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商务部等四部两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7月2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对预拌砂浆行业的指导、联系和服务,引导预拌砂浆产业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散协”)经报请商务部同意,于2009年4月1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通知》(中散协〔2009〕5号),并在通知中明确了评定工作的指导思想、评定范围和对象、评定工作的组织形式、评定工作程序、评定工作要求(详见中国散协信息网www.chinabca.com的“公告”栏目查询)。
按照评定工作通知的要求,各地部分有关企业已向属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报送了申请材料,中国散协秘书处对各地散装办报送的材料已开始进行初审工作。
鉴于全国部分“禁现”城市的一些企业未能及时了解本次认定工作的相关信息,没有按时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经研究,对此次认定工作的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1、本次评定工作是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的具体举措,是结合各地散装办建立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制度和完善统计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希望各级散装办进一步重视并以此作为加强行业管理的有效手段。
2、本次评定工作的申报时间推迟至2009年10月底结束,中国散协将在12月上旬召开的“ ’2009(首届)中国散装水泥可持续发展论坛”期间予以授牌表彰,由中国散协和中国散协干混砂浆专业委员会共同颁发“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牌匾及证书,同时在国家及行业各种媒体上公告,还将编印特刊向社会广泛宣传推介。
3、自愿申请参加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企业,请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分别一式两份报当地散装办,另外一式一份直接报送中国散协秘书处(有关问题可向中国散协秘书处咨询)。
4、通过评审并被评定为“认定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单位,需交纳宣传、表彰、专家评审等成本费用。标准分别为:“认定企业”为2万元人民币;“示范企业”为3万元人民币。交费通知待评定结果揭晓后另发。
5、中国散协(评定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573314 68578113(传真)
联 系 人:孙 岩(中国散协办公室主任)
王国群(中国散协秘书长)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中国散协)
邮 编:100834
电子信箱:zgsxgy@163.com
协会网站:http://www.chinabca.com
附:《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预拌砂浆 企业 评审 通知
抄送: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 2009年9月8日印发
附件: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
中散协〔2009〕5号
关于开展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
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预拌砂浆是继预拌混凝土之后的又一新型绿色建筑材料,发展预拌砂浆不仅是提高散装水泥应用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为配合商务部等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工作,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对预拌砂浆行业的指导、联系和服务,遏制劣质产品进入市场造成的无序竞争,引导预拌砂浆行业的规范化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中关于行业协会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行业公平性竞争方面的作用,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中关于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的明确规定和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关于对开展预拌砂浆和相关设备生产定点及示范企业评审的意见的复函》(商改司函〔2007〕139号)的有关要求(见附件1),结合目前亟待规范全国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散协干混砂浆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建议和部分企业的呼吁,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散协”)决定会同全国各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及有关专家单位,开展“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禁现”通知中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为评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评定范围和对象
1、“禁现”通知中第一、二、三批“禁现”城市属地内预拌砂浆(指湿拌砂浆和普通干混砂浆)产品的生产企业。
2、全国各地(港、澳、台地区除外)预拌砂浆(指湿拌砂浆和普通干混砂浆)的生产、流通、施工设施设备制造企业。
三、评定工作的组织形式
(一)评定活动由相关企业自愿报名参加。从2009年度起,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补充评定符合条件的新企业,对已被评定的企业进行复核。
(二)中国散协负责评定工作的总体协调,各地散装办可与本地的预拌砂浆生产等相关企业登记备案工作结合进行。被评定为“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单位,由中国散协与各省级散装办联合颁发牌匾和证书。为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性,中国散协成立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对评定过程进行指导并负责“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的终审评定工作,各级散装办负责初审和复审工作。
四、评定工作程序
评定工作过程共有五个步骤:
(一)传达部署阶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办根据通知精神,研究开展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向省属各级散装办部署评定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申报初审阶段。
经各地(市)级散装办与属地相关企业联系协商后,各申请参评企业详细填报《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4),并按照《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标准及条件》(以下简称“评定条件”,见附件3)所规定的内容,提交证件、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报送当地散装办。各地(市)级散装办对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并按评定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结合现场考察对参评企业做出计分评价。
(三)汇总复审阶段。
各地(市)级散装办将初审结果及相关资料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送省级散装办(一式二份)。各省级散装办对上报的资料和意见进行复审,分别汇总“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名单,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送中国散协秘书处(一式一份)。
(四)考察审定阶段。
中国散协秘书处对各省报送的材料和意见进行整理汇总,期间评委会组成三个考评组分别对推荐并初步确定的“示范企业”逐一进行实地考察,对“认定企业”做随机抽查,将考察审定结果提请评委会评定。
(五)评定表彰阶段。
由中国散协组织评委会成员召开评定会议,研究确定“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最终评定结果。
中国散协将适时召开全国性宣传授牌大会,并在国家、行业等相关媒体上公告,还将编印专题特刊向社会进行广泛表彰推介。
五、评定工作要求
(一)2009年首次评定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结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办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开展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部署并开展评定工作,并于2009年6月31日前,将“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的推荐名单报送中国散协秘书处,以便进一步组织安排评委会进行实地考察和召开评审会议以及筹备表彰、授牌等项工作。
(三)各级散装办要严格按照评定条件和评定程序的有关要求,公正评定,严格把关,确保评定工作的质量。
(四)被评为“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单位,有义务向当地散装办及时报送企业的有关统计资料,报告企业运营的有关情况等信息。
(五)评定工作有关的宣传、表彰、评审、旅差等必要费用由参评企业分担,有关通知另行印发。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孙 岩 王国群
联系电话:010-68573314 68578113(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编:100834
网 址:http://www.chinabca.com
电子邮箱:zgsxgy@163.com
附件:
1、《关于对开展预拌砂浆和相关设备生产定点及示范企业评审的意见的复函》(商改司函〔2007〕139号)
2、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 “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委员会名单
3、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审标准及条件
4、《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九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预拌砂浆 企业 评审 通知
抄送: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 2009年4月1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
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委员: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理事长 丁建一
副主任委员: 中国散协干混砂浆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王新民
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 王培铭
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建材所所长 樊 均
博康特(北京)材料化学科技发展公司博士 汪俊峰
河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 朱南纪
委 员: 全国各省级散装办主任(共30人,名单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沈瑞德
武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 张汉铭
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 宋府生
常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 尤大晋
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仲良
附件3:
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
和“示范企业”评审标准及条件
1、基本条件(70分)
(1)具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手续(应具备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10分)
(2)具备年产10万吨及以上普通干混砂浆的生产能力(普通湿拌砂浆生产能力不作限定),并具有相应规模的生产场地、设备、仓库以及必备的实验室测试设备和二名以上经过培训的实验室在岗人员(应具备培训合格证书)。 (10分)
(3)产品质量符合国标、部(行)标要求,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完善,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制度(有原始检测报告登记、保管、查验制度)。(10分)
(4)生产的产品在两年内没有发生被用户投诉并经相关部门查实为“假冒伪劣”的事件。(10分)
(5)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企业生产未对周边地区造成污染或二次污染(应具备环保证明)。(10分)
(6)预拌砂浆产品所使用的散装水泥达到所用水泥总量的70%以上。(10分)
(7)具有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销售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设备生产企业生产的设备与物流装备达到较先进水平。(10分)
2、附加条件(30分)
(1)产品获得过省级以上名牌(优质)产品、信得过产品等荣誉称号,或企业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获奖证书)。(10分)
(2)在节能减排和废弃物利用方面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并有自主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10分)
(3)具备生产80%以上散装普通干混砂浆产品的能力。(或在同地区同类企业中领先)。(10分)
3、评分标准
符合基本条件(不低于60分)的企业可评为预拌砂浆行业“认定企业”;既符合基本条件又符合附加条件(不低于90分)的企业,可评为预拌砂浆行业“示范企业”。
附件4:
全国预拌砂浆生产及相关设备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表
|
申报企业
登记简况
|
企业名称
|
|
注册资本
|
|
|
法人代表
|
|
企业性质
|
|
|
地 址
|
|
|
邮 编
|
|
E-mail
|
|
|
电 话
|
|
传 真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单位网址
|
|
|
申 报 种 类
|
认定企业
|
|
产品类型
|
|
|
示范企业
|
|
|
|
申报企业生产
经 营 概 况
|
(附另页A4纸打印)
|
|
申报产品的
基本情况
|
产品名称
|
|
|
年生产能力
|
|
|
实际年产量
|
|
|
|
|
|
申报企业
意 见
|
|
地(市)级
散装办意见
|
|
|
省级散装办
意 见
|
|
中国散协
审定意见
|
|
注:申报企业在“申报企业意见”处加盖单位公章;“认定企业”和“示范企业”可用“√”标注。
|